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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寿一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2012年03月06日 09:26:45 来源: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一中学 访问量:1018

延寿一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 一、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,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,特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 二、本制度适用于副股级级以上领导干部。

     三、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:

     ()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、买卖、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;

     ()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(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)

     ()本人、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、子女出国()定居的情况;

     ()本人因私出国()和在国()外活动的情况;

     ()配偶、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;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,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

     ()配偶、子女经营个体、私营工商业,或承包、租赁国有、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,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、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。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,也可以报告。

     四、报告的重大事项,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,应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,应按规定办理。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,也可以事前请示。

     五、学校党支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。

     六、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,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,及时答复报告人。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。

     七、对报告的内容,一般应保密。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,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
     八、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,由校党支部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,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。

     九、校党支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。

     十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编辑:谢永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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